警示 | 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被罚

日前,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201号)显示,广州素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4296元, 罚款60000元;合计罚没款64296元

2022年0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中街八巷27号101的广州素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涉嫌未经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1890瓶标注为“VANGIN密发纤维喷雾”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委托生产了2427瓶“VANGIN密发纤维喷雾”产品,并以8元/瓶的价格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中街八巷27号101的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未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537瓶,销售价为8元/瓶,收取货款4296元;库存1890瓶,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库存货值为15120元。上述产品总货值为19416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9416元,违法所得为429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4.涉案产品的销售单据;5.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召回材料。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96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VANGIN密发纤维喷雾”的产品1890瓶;

三、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429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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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